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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登记管理办法

   日期:2022-11-27     浏览:70    

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登记管理办法

为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有效保护和高效利用,建立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登记管理制度,对农作物种质资源实行统一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农种发〔2020〕2号)、《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管理办法(试行)》(琼农规〔202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坚持统分结合、分级分类、共享交流、推进利用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登记范围

海南省内各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已保存的种质资源、自主创新(改良)种质、携带新基因的优异种质、具有突出性状的优异种质,以及新收集、引进、鉴定、创制、汇交、审定(引种备案、登记、认定)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等。

二、登记主体

海南省内认定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省级种子管理部门,以及具有种质资源保护能力的科研院校(所)、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

三、登记机构

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省种子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热带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海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参与组织实施。省内国家级、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负责具体落实。

省种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审定、引种备案、登记、认定农作物品种(含杂交品种亲本)的登记工作;同时负责省级审定、引种备案、登记、认定农作物品种标准样品的收集,并交由指定的国家级或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保存。

海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负责组织实施粮食作物种质资源的登记工作。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热带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负责组织实施粮食作物以外的种质资源登记工作。

鼓励相关科研院校(所)、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向上述单位申请登记其保存的农作物种质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探索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代储藏保管、代登记等业务。

四、登记内容

(一)登记主体信息。包括登记主体类型、保护单位(个人)、依托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有效识别信息。

(二)种质资源信息。包括编号、种质(品种)名称、资源类型、植物学分类信息、产地或来源地信息、来源或系谱、已知用途、主要特征特性、DNA指纹信息、照片、保存途径(原位保存、设施保存)、保存方式(活体、组织培养、超低温)、保存状态(存活或灭失)、研究利用情况、相关链接等信息。

(三)种质资源共享信息。包括是否共享、共享方式(公益性共享、有偿共享)、共享途径、可共享数量、可利用范围等信息。

(四)品种资源信息。海南省审定、引种备案、登记、认定的农作物品种资源登记内容还应包括亲本来源、选育单位、品种类型、适种区域、审定(引种备案、认定、登记)编号等信息。

(五)其他相关信息。汇交资源还应包括支撑项目名称、项目主管部门、种质资源相关研究情况、共享利用相关规定等信息。

五、登记流程

(一)注册。登记主体在海南省农业种业数据平台实名申请注册。

(二)信息录入。依据本办法,分作物、分类别录入农作物种质资源信息。各登记主体要对登记资源的来源和真实性负责。

(三)技术审核。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海南省种子总站、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热带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海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对登记规范性、完整性等内容进行审核。

(四)统一编号。对通过技术审核,不存在重复登记的,按作物分类赋予全省统一登记编号。

(五)变更登记。对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登记记载事项出现错误、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种质资源灭失的,登记主体应在3个月内变更登记信息。

(六)撤销登记。对于提供非法或虚假信息登记的,予以撤销登记。

六、共享利用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全省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收集、保护与利用工作,负责定期发布农作物种质资源登记信息、公布可供利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目录。

对登记主体享有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改良)种质资源,未经登记主体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其实物及信息进行新品种培育、推广等商业行为。

原文链接:lhttp://agri.hainan.gov.cn/hnsnyt/xxgk/tzgg/xztz/202210/t20221025_32931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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