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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辽宁省种植业保险工作方案

   日期:2022-11-27     浏览:127    

2022年辽宁省种植业保险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种植业保险工作,稳定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预期,根据《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辽宁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辽财金〔2021〕227号)、《辽宁省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工作方案》(辽财金〔2022〕3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立足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适应世贸组织规则、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农业发展的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种植业保险政策,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充分发挥农业保险机构市场主体优势,进一步规范种植业保险经营,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分散风险能力,稳定农民收入,在做好新冠疫情防控的同时,推动种植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

二、主要任务

(一)扎实推进粮油作物各项保险。

提高直接物化成本保险保障水平,扩大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范围,新增玉米、水稻制种保险和马铃薯种植保险。投保截止日期原则上为6月30日。

1.直接物化成本保险。

(1)保险标的。玉米、水稻、小麦、大豆、花生和马铃薯。

(2)实施地区。在全省(不含大连,下同)实施。

(3)保额及费率。玉米、水稻、小麦、大豆、花生、马铃薯的保额分别为370元/亩、650元/亩、460元/亩、270元/亩、490元/亩、770元/亩,费率分别为6.1%、4.1%、4.2%、5.1%、4.1%、6.1%(锦州、阜新、葫芦岛3市分别为6.7%、4.5%、4.6%、5.6%、4.5%、6.7%;朝阳市玉米、马铃薯为6.7%)。

(4)保费承担比例。农户投保缴纳20%,政府补贴80%。政府补贴中,中央补贴45%,对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辽西北地区(阜新、朝阳、铁岭3市,下同)的产粮大县,省级补贴32%、市县补贴3%(具体分担比例由市县协商确定,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下同);对其他地区,省级补贴30%、市县补贴5%。

2.完全成本保险。

(1)保险标的。玉米、水稻、小麦。

(2)实施地区。在全省产粮大县实施(康平县、台安县、岫岩县、海城市、义县、铁岭县玉米不执行本险种)。产粮大县名单依据《辽宁省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工作方案》确定。

(3)保额及费率。玉米、水稻、小麦的保险金额分别为770元/亩、1290元/亩、820元/亩。费率与直接物化成本保险一致。

(4)保费承担比例。与直接物化成本保险一致。

3.种植收入保险。

(1)保险标的。玉米。

(2)实施地区。沈阳市康平县,鞍山市台安县、岫岩县、海城市,锦州市义县,铁岭市铁岭县。

(3)保额及费率。沈阳市1000元/亩、鞍山市880元/亩、锦州市920元/亩、铁岭市1120元/亩。费率与直接物化成本保险一致。

(4)保费承担比例。与直接物化成本保险一致。

4.制种保险。

(1)保险标的。玉米制种、水稻制种。

(2)实施地区。在全省实施。

(3)保额及费率。玉米、水稻制种保险的保额分别为1020元/亩、1280元/亩。费率与直接物化成本保险一致。

(4)保费承担比例。与直接物化成本保险一致。

省直国有农场参加上述保险的,保费承担比例参照所在地政策,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给予补贴(市县财政不承担)。

(二)积极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

继续支持设施农业和经济作物发展,开展日光温室大棚保险、棚内作物保险、食用菌保险和中药材保险。

1.日光温室大棚保险。

(1)保险标的。日光温室大棚(不含棚内作物)。

(2)实施地区。在全省实施。

(3)保额及费率。根据不同设施结构设定8000~17000元/亩的保额。钢筋骨架和砖墙、钢筋骨架和土墙、竹木结构和土墙的日光温室大棚年基准费率为2%,钢架无后墙结构的大棚年基准费率为3%。

(4)保费承担比例。辽西北3市,农户投保缴纳30%,政府补贴70%(包括中央和省共担65%、市级5%);其他地区,农户投保缴纳35%,政府补贴65%(包括中央和省共担50%、市级15%)。

2.日光温室大棚棚内作物保险。

(1)保险标的。日光温室大棚内的经济作物。

(2)实施地区。在凌源市实施。

(3)保额及费率。叶菜类1000元/亩,果类蔬菜、瓜果2000元/亩,花卉等经济作物2500元/亩。费率均为4%。

(4)保费承担比例。农户投保缴纳35%,政府补贴65%(包括中央和省共担45%、市县20%)。

3.食用菌保险。

(1)保险标的。香菇、黑木耳、滑菇、灵芝、平菇、双孢蘑菇、杏鲍菇等7种食用菌。

(2)实施地区。在全省实施。

(3)保额及费率。参照不同食用菌标准菌袋的直接物化成本确定不同保额。费率均为5.3%(锦州、阜新、葫芦岛3市均为5.8%)。

(4)保费承担比例。农户投保缴纳30%,政府补贴70%(包括中央和省共担45%、市县25%)。

4.中药材保险。

(1)保险标的。人参、五味子、细辛、柴胡等33种中药材。

(2)实施地区。在沈阳市、抚顺市实施。

(3)保额及费率。参照不同中药材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确定不同保额。费率均为4.5%。

(4)保费承担比例。农户投保缴纳30%,政府补贴70%(包括中央和省共担45%、市县25%)。

(三)实施脱贫人口补充保险。

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稳定脱贫人口收入,对7260元以下脱贫人口(葫芦岛市南票区包括建档立卡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以下统称“脱贫人口”),在享受所在地区现有保险政策的基础上,实施玉米、水稻补充保险。投保截止日期与粮油作物保险一致。

1.保险标的。玉米、水稻。

2.实施地区。在全省实施。

3.保额及费率。玉米补充保险保额为400元/亩,水稻补充保险保额为640元/亩。费率与直接物化成本保险一致。

4.保费承担比例。补充保险的保费从2022年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探索种植业保险创新。

1.鼓励各市针对地方特色优势特色农产品开展保险,推动农业保险“保价格、保收入”,防范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动双重风险,支持探索政策险与大商所、郑商所“保险+期货”项目统筹实施。鼓励市县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情况,开展价格指数保险和“保险+期货”试点,并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

2.鼓励各保险机构开展由参保农户全额承担保费的商业性特色农业保险,根据农户需求在日光温室大棚保险基础上开展由参保农户全额承担保费的商业性附加险。

3.鼓励各保险机构开展保险产品创新、保险技术创新和保险模式创新,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带动作用,利用多种渠道服务农业发展。推广业务服务流程电子化、线上化。

4.鼓励各保险机构、各地开展农业保险理赔公估等定损模式创新。

三、规范展业经营

(一)承保机构。

按照《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结果的通知》(辽财金〔2021〕104号)执行。

(二)保险条款。

按照《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各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充分听取财政、农业农村(或乡村振兴)部门、农民代表及财政部辽宁监管局意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执行。

(三)规范经营。

1.承保展业。要充分确保农户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不得欺骗误导农户投保,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或限制农户投保。未按保险条款展业的,财政不予保费补贴。鼓励承保机构实行无赔款优待政策,对本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的投保农户,在下一保险期限内针对农户缴纳部分给予一定减免优惠。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委会组织农民投保。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委会组织农民投保的,承保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包括被保险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一卡通”号、联系电话、投保面积、保险金额、缴纳保费及其他投保信息)。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投保清单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委会核对并盖章确认后,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人流密集的公共区域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应在保险业务单证(包括分户投保清单)上签字或盖章,特殊情形可由直系亲属代为办理。承保机构应及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发送到户。市、县级承保机构要在承保后开展电话回访,电话回访比例由各市确定,回访电话录音要存档备查。

2.定损理赔。承保机构要切实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理赔结果公开。要加强接报案管理,确保报案渠道畅通、报案流程规范和报案信息准确录入。承保机构接到报案后,一般案件应在24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要积极利用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无人机、气象分析等先进技术进行查勘定损。要加强现场查勘工作,提高定损规范程度,准确核定损失数量,确实需要时可委托农业技术推广单位、保险查勘理赔公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协助制定查勘规范、协助开展查勘,可邀请出险地乡镇相关人员参与。承保机构不得随意降低赔付标准,不得均摊或变相均摊赔款,严禁拖赔、惜赔、无理拒赔。查勘定损结果、理赔结果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人流密集的公共区域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后,制作分户理赔清单,列明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和赔款金额,由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字确认。承保机构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赔款支付到被保险人“一卡通”中。除10月份以后开展的日光温室大棚保险理赔案件外,其他种植业保险理赔案件必须在12月31日前结案。对于逾期未完成理赔工作的承保机构,将实施重点监管,直至限制其政策性农险业务的经营。

3.协办业务。承保机构要严格遵守《农业保险条例》和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开展协办业务。承保机构可以结合实际需要,设立补贴险种协保员,协助办理承保、理赔等工作。每村结合实际需要可以设协保员一名,由承保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并在本村公示。协保员费用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承保机构可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农村经营管理等机构及村级组织开展协办业务,开设乡镇服务站、村服务点,委托其协助开展承保、查勘、理赔等相关保险业务。协办业务双方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照公平、公正、按劳取酬的原则确定协办费用,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承保机构应定期对协办人员开展培训,包括国家政策、监管要求、经办流程、人员责任等。如与基层农业推广、农村经营管理等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应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承保机构聘用农业专家进行定损时,承保机构和农业专家应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专家劳务费用及违约责任。种植业保险定损中,农业专家作为承保机构聘用人员进行测产,承保机构对本机构承认的测产报告负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向承保机构提供具有一定技术职称的农业专家名单,供承保机构抽选、聘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农业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作为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手段,对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保障农民收益等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级财政部门要全力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绩效评价等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生产组织调度,了解农作物生产规模,为保险投保特别是编制下年度补贴预算提供参考;指导基层与保险机构加强协作,做好防灾减损工作;收集、反馈农民意见建议;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各级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脱贫人口收入、种植规模等相关情况统计调度,及时向承保机构提供脱贫人口相关信息;协助承保机构做好补充保险的政策宣传。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强化对保险机构承保、理赔等环节的监督,依法查处保险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加强资金保障。

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辽宁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另发)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管理和执行动态监控。一是认真组织做好保费补贴资金测算,及时编制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准确提供佐证材料。各市因投保数量超出预计数而出现保费补贴资金不足时,应及时安排补足(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并在下年度向省财政厅提出弥补申请。二是及时受理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严格审核承保数据和各级财政补贴资金数据,及时足额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原则上,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一个季度完成资金拨付。未收到符合要求的保单级数据,不得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三是定期与承保机构核对应收保费补贴,对财政部门拖欠的保费补贴,尽快安排资金予以补足;对不属于财政补贴范围的应收账款,督促承保机构及时调整账务,做到账实相符。

(三)加强督导检查。

各承保机构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职责,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组织引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保,按规定做好防灾防损、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统计上报等专业化服务工作,确保合法合规经营。上级承保机构要对下级承保机构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各市要贯彻落实好国家、省相关政策,根据本方案和当地农业生产特点制定本地区种植业保险工作方案,确保种植业保险顺利开展;要加大对承保机构合规经营检查力度,对侵害参保农民利益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要加强联合督导检查工作,在宣传、承保、定损、理赔等重要节点,深入基层、直面农户,切实解决影响农户参保理赔的相关问题;要将对承保机构考核评价分解到展业全流程,全面督促保险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四)提升宣传力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承保机构要持续提升种植业保险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持续扩大种植业保险影响力,灵活利用数字媒体、移动媒体,以农户喜闻乐见的方式,全面宣传种植业保险政策。各承保机构要充分利用基层服务网络,在承保、理赔期间以发放宣传册、宣传页、巡回宣传车等方式开展宣传活动,让农户了解保险惠民政策,提高种植业保险的群众满意度、知晓度和社会支持率。

(五)做好材料报送。

各地区、各机构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按时报送相关材料,及时掌握和跟进当地种植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妥善处理。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归档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将会议、检查、调研、宣传等工作情况形成文字记录、视听影像资料,存档备查。承保机构的保单、台账及查勘定损、公示、宣传等原始资料,要按照《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各市种植业保险工作方案于6月30日前,各市全年工作总结于2023年1月20日前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辽宁银保监局;各承保机构宣传、承保情况(含宣传照片)以及种植业保险总结按规定时间节点报送,各市脱贫人口补充保险工作方案和总结按相同时间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辽宁银保监局。

本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农业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原文链接:http://nync.ln.gov.cn/zwgk/zdgkwj/202206/t20220620_4599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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