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概念的首次出现,是在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其出现立即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更多种养大户、农业企业、涉农公司、合作社的目光随之转向。当前,我国农业发展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跨越的战略抉择期,家庭农场的崛起发展对于推动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至关重要。
“家庭农场”一词源于欧美,对于这一概念,国内还存在着模糊地带,因此,界定其相关概念,弄清楚其本质内涵,对家庭农场与普通农户和农业企业的区别进行深入分析,有利于认清家庭农场的优势所在,进而提供一种从传统农业走向现代农业的可行的探索道路。
一、“家庭农场”的内涵
家庭农场的概念必须包含的关键词有“农户家庭经营,规模适度,集约化生产,商品化经营,农业收入为主”,即以农户为经营主体,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家庭农场应包含五个方面的特征:
1、家庭经营
家庭农场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保留了家庭承包经营的传统优势,同时又吸纳了现代农业要素。经营单位的主体仍然是家庭,家庭农场主仍是所有者、劳动者和经营者的统一体。因此,可以说家庭农场是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有效途径,是对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2、规模适度
家庭农场是一种适应土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的组织形式,是对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家庭农场必须到达一定的规模,才能够融合现代农业生产要素,具备产业化经营的特征。同时,由于家庭仍旧是经营主体,受资源动员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的限制,使得经营规模必须处在可控的范围内,不能太少也不能太多,表现出适度规模性。
3、集约化生产
家庭农场在尊重农户意愿基础上,通过耕地流转,将土地、劳力、农机等生产要素适度集中,实现集约化、专业化生产,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经济效益。这是区别于一家一户小农户的主要特征。
4、商品化经营
家庭农场生产的产品主要不是自给自足,而是作为一种商品通过一定销售形式和流转环节从生产领域转移到消费领域。商品化经营代表家庭农场不仅是农产品生产的主体,同时也是农产品经营的主体,它是农产品生产和价值实现的统一。这是区别于传统家庭承包农户的重要特征。
5、农业收入为主
家庭农场的成员不需要通过从事其他职业,只要在自己家庭中的农场进行农业生产经营就能增收致富。“一业为主”是家庭农场最大的吸引力。
二、“家庭农场”的对比优势
家庭农场不仅拥有家庭成员特有的生产积极性,还可以发挥企业的市场经营性,是一种融合家庭经营与企业经营双重优势的新型生产经营形态。对家庭农场与普通农户和农业企业的区别进行深入分析,有利于认清家庭农场的优势所在。
1、家庭农场与普通农户
普通农户和家庭农场都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微观组织形式,二者相同点在于都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适应农业对微观生产经营主体的要求。但二者在经济属性、生产要素、经营意识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
从经济属性上来看,传统小农户只是农产品生产者,而家庭农场既是农产品生产者,还是农产品经营者。小规模农户的生产经营目的主要是为了自给自足,而不是为了商品交换,是名副其实的农产品生产者。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规模大,又具有较高的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其发育和成长有利于农业效率的全面提高和产量的大幅度增加。因此,它生产的产品除了自给自足外,更多的是要去进行商品出售。
从生产要素上来看,普通农户进行农业生产主要以传统生产要素为主,家庭农场则更多地使用现代生产要素。一般而言,小规模农户基本上延续了“小而全”、“自给自足”的生产经营方式,其生产要素的使用上趋于凝固化,缺乏引入现代生产要素和不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内在动力和能力,与外部环境进行的生产要素及信息交流也就相对比较少。而家庭农场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下,更愿意以现代机械设备、先进技术、现代经营管理方式等具有规模特性的现代生产要素引入为手段来不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
从经营意识上看,家庭农场比普通农户更具有市场意识和商品意识。规避生产经营风险、维持生产经营现状是普通农户更为偏好的生产经营模式,其经营决策基本上依赖于经验积累和主观判断,缺乏市场意识和现代经营管理意识,专业化、商品化水平比较低。家庭农场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意识和现代经营管理意识;而且家庭农场会根据实际需要以及自身优劣势,不断参与社会分工与协作,这反过来又促进了其专业化、商品化、市场化水平的提高。
2、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
家庭农场与农业企业都是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深入发展而呈现出的更高层次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其共同点在于它们的农业生产都是有一定的规模、面积和技术含量,不同点在于家庭农场主要由家庭成员自己经营,而农业企业主要雇佣劳动工人来经营。两者在经营规模、经营精细度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从经营规模来看,家庭制的农场没有雇佣制的农业企业的面积大,是介于普通农户和农业企业经营规模之间的一种“适度规模”。
从生产精细度来看,家庭农场的劳动者比农业企业的雇工在劳动时更加有积极性、更加注重精细度。因为家庭农场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属于农场主及家庭共同拥有,除去生产成本所剩下来的价值全是他们自己的。与之不同,雇工则是拿着钱为他人追逐利润服务,自然不会像家庭成员那样愿意付出很多,其精细度也自然不如家庭成员高。
家庭农场的生命力在于它能利用家庭的内聚力,来适应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和复杂性特点,提高农业生产的收益;另一方面,家庭农场的独特功能在于它能利用婚姻和血缘关系,来把农业劳动的最终成果与家庭成员的经济利益紧密相连,避免劳动力的浪费。作为一种有效率的组织形式,家庭农场目前来看,在我国现代农业农村生产中属于占绝对优势的经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