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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试行)

   日期:2022-11-27     浏览:53    

浙江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精神,按照“生态优先、民生为本、总体稳定、分类实施、便于执行”的原则,自2022年起,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综合考虑不同作业类型、不同大小的渔船实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对降低捕捞强度、养护海洋渔业资源的成效,对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按照船长和作业类型进行分类分档补助,同时,确定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以下简称“补贴标准上限”,见附件),并适当照顾小型渔船。引导渔民自觉遵守海洋伏季休渔等资源养护措施,促进海洋捕捞业持续健康发展。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采取后补贴的方式,对上一年度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制度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予以适当补贴。自2022年发放2021年度补贴开始,按照本方案设定的标准和要求发放补贴。

二、补贴依据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依据海洋伏季休渔和负责任捕捞两项指标发放。其中,海洋伏季休渔指标是指渔船执行国家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有关规定(含自主休渔)的情况,体现降低捕捞强度的成效;负责任捕捞指标是指渔船执行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定港上岸、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管理制度措施的情况,体现养护渔业资源的成效。

三、补贴对象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对象为合法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所有人。补贴对象申请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国家渔船“双控”管理;

(二)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统称“渔业船舶证书”)齐全、有效;

(三)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等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措施。

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船龄标准见《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不予补贴。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或实际从事的作业类型为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 (帆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三角虎网)的渔船,不予补贴。

四、补贴标准

(一)根据船长和作业类型,对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进行分类分档,设定不同的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标准上限,并分为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两部分。

补贴标准上限中,渔船船长和主机功率未落在同一分档标准区间的,按照船长或主机功率对应的较低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标准上限;对应的标准区间未设定补贴标准上限的,按上一档低档标准区间确定标准,且大中型渔船最低补贴标准不低于小型渔船最高档标准。多种作业类型的渔船,按照作业类型所对应的最低档分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标准上限。渔业捕捞许可证未注明渔具名称的,按照作业类型中补贴标准最低的渔具类型确定补贴标准。

(二)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各占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的50%。其中,负责任捕捞补贴各项指标比重如下:

1.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执行6项指标,指标比重为进出港报告35%、船位监测25%、渔具管理20%、渔捞日志10%、定港上岸5%、海洋哺乳动物保护5%。

2.小型海洋捕捞渔船,2022—2023年执行2项指标,指标比重为渔具管理80%、海洋哺乳动物保护20%。2024年起增加船位监测指标,指标比重为船位监测50%、渔具管理35%、海洋哺乳动物保护15%。

五、补贴发放

(一)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1.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可以全额发放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渔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出海作业的,不给予当年度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2.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未执行船籍港定点休渔被记录1次的,扣减当年度50%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一年内被记录2次及以上的,不给予当年度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3.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的渔船,自2022年起,根据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实施专项(特许)捕捞许可天数占伏季休渔整体天数比例,等比例减少发放当年度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4.钓具渔船自2022年起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但主动向渔政部门报备按照我省休渔规定严格实行休渔的(参照休渔时间最短的作业类型),可以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二)负责任捕捞补贴。

严格执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渔船,可以全额发放负责任捕捞补贴。渔船违反相关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扣减相应指标比重的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进出港报告。严格落实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可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一年内未按规定履行进出港报告义务或报告内容不真实被立案查处1次的,扣减所占比重的50%;一年内被立案查处2次及以上的,不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

2.船位监测。全面落实渔船动态监控管理,对按规定安装和使用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可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未按要求安装船位监测终端,或者违反管理规定擅自移动、拆除、关闭、屏蔽、损坏船位监测设备或故意伪报、擅自更改渔船注册信息等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

3.渔具管理。严格执行渔具管理规定的,可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渔船使用、随船携带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

4.渔捞日志。按规定填写和提交渔捞日志的,可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一年内因渔捞日志填写不真实、不规范等被立案查处1次的,扣减所占比重的10%;一年内被立案查处2次及以上的,不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

5.定港上岸。自2022年起,对海洋大中型渔船实施渔获物定港上岸。一年内违反定港上岸制度被记录1次的,扣减所占比重的10%;一年内被记录2次及以上的,不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

6.海洋哺乳动物保护。严格遵守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可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违反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

7.以下情形不给予当年度负责任捕捞补贴:

(1)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或敏感水域捕捞被抓扣或被记录的;

(2)暴力抗拒渔业资源执法检查被立案查处的;

(3)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被立案查处的。

(三)其他事项。

1.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按渔业船舶证书有效期占全年时间比例据实发放。渔业船舶证书的有效期出现时间断档的,应将相应断档天数按比例予以扣除。

2.渔船发生买卖的,年末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由买入方申领,未办结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领。

3.更新改造渔船涉及船长、主机功率、作业类型变更的,以更新改造后渔船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为时间节点,分段计算补贴。

4.对补贴年度内渔船发生减船转产、报废、拆解、灭失等情况的,按照渔船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天数占海洋伏季休渔整体天数比例,等比例发放海洋伏季休渔补贴;结合渔船执行负责任捕捞情况,按照渔船证书有效天数占全年比例,等比例发放负责任捕捞补贴。减船转产、报废、拆解渔船按《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记载的开始日期确定补贴天数;灭失渔船按《渔船灭失证明》记载的灭失日期确定补贴天数。

六、工作程序

(一)申报。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每年组织符合申请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条件的渔船所有人进行申报。

(二)审核。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收到补贴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补贴标准、渔业执法部门提供的补贴扣减意见,测算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

(三)公示。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须对补贴对象的申请资格、补贴标准等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投诉、举报。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四)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后,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商同级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地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复杂程度高,事关广大渔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部门组织协调,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细化实施方案,确保补贴发放平稳有序。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分配、管理情况的监督。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套取、骗取补贴资金;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补贴资金;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建立可核查、可追溯的详细档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补贴资金核发工作完成后若发现误发或冒领的,一律由具体核发部门负责追回并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多渠道多形式组织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等工作,积极争取渔民群众理解和支持,为政策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及时报送总结。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补贴工作执行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正式行文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本方案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

附件: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表附件.pdf

原文链接:http://nynct.zj.gov.cn/art/2022/9/9/art_1589297_58944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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