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进一步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乡村振兴“十四五”规划》、《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本市乡村振兴“三园”工程建设,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农村生态、文明宜居,农民生活富裕的专项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管理原则)
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按照“目标明确、重点突出、规范统一、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坚持市区联动、部门合作、分级负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
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由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委”)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管理,各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制定相关操作实施细则和补贴标准,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和支持重点,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对项目实施开展监督检查,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以及结果应用,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公开。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的审核,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根据市级下达的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细化落实补贴标准、实施方案,做好区级预算资金需求测算,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对项目真实性、准确性、可行性负责,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区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加强专项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配合区农业农村委制定本区域内补贴标准、实施方案等,对专项资金分配及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支持范围)
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农业绿色发展及技术推广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从事粮食、蔬菜等种植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农作物、水产、畜禽高效绿色种养殖技术的推广与使用;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绿色农产品发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如农药包装、地膜等回收利用,畜禽、水产养殖场粪污、尾水资源化利用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养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农产品品牌建设等农业生产及创新改革任务。
(二)农业科技创新及种源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等;新品种培育与示范推广、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测试评价等;智慧农业共性技术研究;其他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及种源发展任务。
(三)农业产业能力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设施菜田建设和设施管护,畜禽渔业、区域特色农产品、花卉、智慧农业等高质量农业项目建设,种业产业能力建设,粮食烘干、农机库房等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农产品加工、贮藏、冷链等产业链延伸能力建设,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等生态循环农业设施设备建设,休闲农业等其他农业项目建设。
(四)农业普惠金融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用好保险、担保、信贷等金融手段促进自身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其他农业农村金融创新试点。
(五)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建设宜居宜业的美丽乡村,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水平。
(六)农村综合改革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乡村治理创建培育;其他农村综合改革试点。
(七)农业救灾减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自然灾害、生物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救灾及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资料及成本补助。
(八)其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本市乡村振兴重大项目。
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支持方式)
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贴息贴费、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根据乡村振兴功能布局、产业结构、发展阶段,探索开展联动支持、滚动支持。具体支持方式和标准由实施细则等文件确定。
第三章 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项目库管理)
市农业农村委应当根据本市乡村振兴相关规划,聚焦规划重点区域,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机制,按照轻重缓急、实施进度,择优确定具体支持内容。
第八条(预算编制)
市农业农村委根据部门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要求,于每年预算编制时提出下一年度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分支出方向的资金分配建议,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转移支付管理)
市财政局按照中央和本市有关要求将下一年度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告知各区。区财政局应将市级提前告知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政府预算。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及时下达各区。
第十条(资金拨付)
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结余资金管理)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分项公开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绩效管理)
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在专项资金设立时,市农业农村委应当根据本市乡村振兴有关规划和工作要求,确定实施期内专项资金总体绩效目标。在年度预算编制时,市农业农村委应当按照绩效管理要求,根据专项资金的具体分配方式,分别牵头编制年度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等。专项资金有效期内,市农业农村委应当至少开展一次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优化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专项资金到期前半年内,市农业农村委应当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市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每年按计划对重点事项相关资金进行抽查。区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监管和日常检查。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相关稿件:《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nyncw.sh.gov.cn/shsnwgfxwj/20220818/97cf05544f994bacbc4f7a8179ac435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