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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21-2025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

   日期:2022-11-27     浏览:116    

上海市2021-2025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为加大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力度、引导渔民自觉遵守海洋伏季休渔等资源养护措施、促进海洋捕捞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生态优先、民生为本、总体稳定、分类实施、便于执行”的原则,充分运用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符合条件的海洋捕捞渔船发放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切实降低渔船捕捞强度,保护海洋渔业资源,推动我市海洋捕捞业转型升级和渔业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目标

按照国家和我市渔业发展支持政策要求,通过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支持引导渔船自觉遵守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降低海洋渔业资源承压;鼓励倡导渔船开展负责任捕捞,推动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制度和措施落地,有效养护海洋渔业资源。

三、补贴方式

根据上一年度渔船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情况,核定相应补贴并以“后补助”方式发放。2021年作为政策过渡期,依据本方案规定的补贴标准上限和我市实际情况发放2020年度补贴。自2022年发放2021年度补贴开始,按照本通知设定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四、补贴对象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对象为合法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所有人。补贴对象申请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国家渔船“双控”管理;

2. 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统称“渔业船舶证书”)齐全;

3. 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等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措施。

五、补贴标准

(一)补贴标准及指标

1.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的规定,确定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的年度标准上限(以下简称“补贴标准上限”,见附件1)。

2. 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海洋伏季休渔补贴+负责任捕捞补贴,且不得超过补贴标准上限;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上限各占补贴标准上限的50%。

3. 补贴标准上限中,船长和主机功率未落在同一分档标准区间的,按照船长或主机功率对应的较低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标准上限;多种作业类型的渔船,按照作业类型所在的最低档分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标准上限。

4. 补贴年度内渔船证书及年审过期失效或渔船发生报废、拆解、灭失、减船转产等情况的,根据当年伏季休渔执行和负责任捕捞情况,以执行月度数占比为标准等比例确定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的标准上限。

5. 补贴年度内渔船变更作业类型和主机功率(双控功率)的,根据变更前后作业方式、主机功率(双控功率)对应的补贴标准,按月分段(变更业务当月,计入变更前的月段计数)确定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的标准上限。

6. 负责任捕捞补贴2022年执行5项指标,指标比重系数: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定港上岸、海洋哺乳动物保护各占相应补助类型负责任捕捞补贴总额的20%;2023-2025年执行7项指标,指标比重系数: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定港上岸、渔具管理、幼鱼比例各占负责任捕捞补贴总额的15%;海洋哺乳动物保护占相应补助类型负责任捕捞补贴总额的10%。

(二)补贴核算标准

1. 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1)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按照100%核算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渔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出海作业的,取消当年度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2)在伏季休渔期间未按规定执行船籍港定点休渔的,按照50%核算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一年内违规2次及以上的,取消当年度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2. 负责任捕捞补贴

核查渔船落实各指标对应的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情况,并根据核查结果,按照0-100%核算对应的负责任捕捞补贴,具体见《负责任捕捞补贴指标核算标准表》(附件2)

(1)进出港报告。核查渔船落实进出渔港报告制度,通过渔港通APP等或其他途径进行进出港报告情况,含报告次数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

(2)船位监测。核查渔船安装、使用(AIS、北斗等)船位监测终端情况、(自动或手动)报送船位情况和定位终端违规案件情况。

(3)渔捞日志。核查渔船通过电子材料或纸质材料等填写、报送渔捞日志情况,含报告次数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

(4)定港上岸。核查渔船通过渔港通APP或纸质报送渔获物定港上岸情况,含报告次数和报告数据真实性。

(5)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核查渔船是否有发生破坏海洋哺乳动物的违法行为或被查处案件。

(6)渔具管理。核查渔船是否有涉及渔具的违法行为或被查处案件。

(7)幼鱼比例。核查渔船是否有涉及幼鱼比例的违法行为或被查处案件。

3. 其他规定情形

(1)从事电毒炸作业,暴力抗拒检查,套牌或使用假船名、假证书,未获许可违规进入他国管辖水域并造成严重影响以及其他各类涉渔犯罪行为,自涉案年度起取消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2)不服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指挥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发布、组织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防风避险指令措施的行为,取消当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3)伏季休渔期间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的渔船(不含承担资源监测、科研调查的渔船)自2022年开始,根据伏季休渔期间实际执行伏季休渔制度天数占伏季休渔全部天数比例,等比例核算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4)全年没有出海生产记录的渔船可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但不给予负责任捕捞补贴。

(5)渔船发生买卖的,年末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由买入方申领,未办结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领。

(6)本方案未明确的其他补贴核算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六、实施程序

(一)组织补贴申领

补贴年度终了后的次年2月底前,各区农业农村委应核查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渔船所有人信息,组织渔船所有人填报《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领书》(附件3),并在上海市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管理系统(下称“补贴管理系统”)中提交年度补贴申报信息。

(二)补贴要素核查

3月底前,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要完成相关补贴要素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提交补贴管理系统,生成《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船名册(核查)》(附件4)。

补贴要素核查分工如下: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渔船拆解、销毁、灭失、新建、购置情况,渔捞日志记录情况,渔获物定港上岸情况;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负责渔船证书(不含船检证书)的合法、有效及年审情况,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含我市各级渔政执法部门查处和外省市、外部门通报),进出港报告情况,船位监测情况。

通过系统对接等方式已实现管理数据共享的补贴要素,可直接在补贴管理系统内完成核查。

(三)补贴资金核定

4月底前,各区农业农村委完成《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船名册(核查)》的公示(下称“核查公示”,见附件4),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核查公示期间接到举报异议的,由各区农业农村委统一受理,并在受理举报异议10个工作日(不含须由举报异议人提交佐证材料的时间)内完成复核(补贴要素核查分工属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的,移交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复核);复核部门将复核结果和补贴要素变动情况(如涉及)提交补贴管理系统。

核查公示结束后,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公示结果在补贴管理系统内完成补贴核定;各区农业农村委组织补贴对象在《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船名册(确认)》(附件4)完成签字确认。

(四)需求上报和资金下达

5月底前,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要将《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船名册(需求)》(附件4)和本区年度补贴资金需求正式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根据各区补贴需求上报情况,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切块下达各区补贴资金。

(五)补贴公示发放

6月底前,各区要完成《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船名册(发放)》(附件4)的公示。公示和举报异议复核程序参照核查公示执行,各区根据核查结果确定是否拨付补贴。公示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各区要将补贴发放到位,区农业农村委同时要将补贴发放凭证上传补贴管理系统。

对在资金拨付后发现误发或冒领的,一律由具体核发部门负责追回并上缴区财政,并在次年度补贴资金需求文件中予以说明,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予以清算。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事关广大渔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我负责任国家形象,事关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渔业高质量发展。各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导检查,层层抓好落实,确保补贴发放平稳有序。

(二)提升工作效能。各区、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补贴要素核查,及时发放补贴。市相关部门要加强部市、跨地区(部门)协作,提升补贴管理系统外部数据接入和分析处理能力,减少补贴核查人工干预,保障补贴要素核查准确率。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区要设置资金使用明细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证无船、一船多证、非法船舶、伪造证件等形式套取补贴资金,扩大补贴范围发放补贴资金,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区要规范补贴项目管理,专卷保存项目相关材料和台账,要加大对补贴核定、发放等情况的自查,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将对各区补贴项目组织实施、补贴资金管理、补贴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积极宣传引导。各区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采取新媒体、传统媒体、信息公开和项目公示等多渠道多形式,组织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等工作,积极争取渔民群众理解和支持,为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八、实施日期

本文件自2022年4月18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1.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表

2. 负责任捕捞补贴指标核算标准表

3.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领书

4.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船名册(核查/确认/需求/发放)

5. 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计算公式

原始文档及附表下载地址:http://nyncw.sh.gov.cn/shsnwgfxwj/20220708/2c6392d06bae4fd3a393b3ad3c60b10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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