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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区农村独生子女及两女户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补助实施办法

   日期:2022-11-27     浏览:54    

鹿城区农村独生子女及两女户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机制,解决计划生育家庭在生活和养老方面的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独生子女及两女户计划生育家庭是指其子女在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划生育家庭:

(一)该家庭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现存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二)该家庭只生育两个女孩的;

(三)该家庭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四)该家庭现无子女且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 1992 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认定为事实收养的),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不包括单亲未婚收养子女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

第三条 申请参加农村独生子女及两女户计划生育家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鹿城区户籍,夫妻双方在户籍制度改革之前均为农业户口或符合以下“农转城”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

1.成建制(包括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变更为鹿城区城镇居民的;

2.因参军、考入大中专院校(技校)等原因变更为鹿城区城镇居民的;

3.夫妻一方为温州市鹿城区农业或“农转城”户口,一方为温州市鹿城区外农业或“农转城”户口,因婚嫁迁入变更为鹿城区城镇居民的;

4.其他因政府行为变更为鹿城区城镇居民的。

前款第一项规定不包括因房屋购买、投亲靠友等迁入鹿城区的计划生育家庭。

(二)申请补助的夫妻双方或一方,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在符合获得财政补助条件的年龄之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实际申请补助年龄为起点给予补助;

(三)夫妻双方或一方均非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

(四)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程序违法已处理的情形除外。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及两女户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双方或一方,在达到符合年龄的上一年9月份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鹿城区农村独生子女及两女户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仅一方提出申请补助的,需经配偶同意。

第五条 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婚姻证书;

(四)生育证(收养证);

(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独生子女及两女户计划生育家庭按下列程序审核批准:

(一)评议。村(居)民委员会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组织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集体评议,并在《鹿城区农村独生子女及两女户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上报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二)审核。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调查核定,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街道、镇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并上报区卫生健康局。

(三)确认。区卫生健康局对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拟补助对象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确定。

(四)告知。经复核确认后,由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

第七条 农村独生子女及两女户计划生育家庭每人每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标准按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核定。

第八条 农村独生子女及两女户计划生育家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区财政与申请对象按下列情况共同负担:

(一)夫妻双方共同申请补助的,区财政补助50%,申请对象个人负担50%;

(二)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仅一方申请补助的,区财政补助80%,申请对象个人负担20%;

(三)对被民政部门列入低保范围的申请对象,区财政补助100%。

第九条 农村独生子女及两女户计划生育家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先参保缴费,后财政补助”的办法落实,申请人应当按年度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凭上一年度保险缴费凭证到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销其财政补助。

申请人未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取消当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需在正常缴费后,于下年度开始重新给予补助。

第十条 农村独生子女及两女户计划生育家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最高补助年限为15年,申请人开始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不再予以补助。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下年度发放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

1.再生育或收养的;

2.户籍迁移到鹿城区外的;

3.死亡的;

4.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待遇的不再享受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待遇和特别扶助待遇。

第十三条 申请人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或冒领社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依法退回骗取的补助,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原《鹿城区农村独生子女户及两女户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温鹿政发〔2012〕45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www.lucheng.gov.cn/art/2021/6/16/art_1229442308_1799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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