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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简况

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三、工作提示
(一)气瓶间和供用气系统
气瓶间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门、窗应向外开;采用独立的强制通风方式时,通风设施应与可燃气体探测器连锁并符合防爆要求。气瓶间内的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电气开关应安装在室外。
气瓶间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窖等通风不良场所及建筑物内;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它地下建构筑物,地面材料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不应设置燃气燃烧器具以及其他明火,不应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应作为其他用途使用。
供气系统的安装、改装、拆除作业应由取得燃气工程施工资质,或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设置用气设备的房间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
(二)燃气供应企业
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决定的要求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出租燃气经营许可,不得销售燃气发展规划服务区域外的瓶装液化石油气。
应建立落实员工岗位培训制度。严禁擅自拆修气瓶瓶阀、减压阀和挖补、焊接处理。
负责直接配送、安装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对用户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用气场所为违法建设”“拒绝安全检查,或者经安全检查,用气场所、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用气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不得签订供用气合同,不得供气。
(三)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持续打击燃气供应企业出租燃气经营许可、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决定的要求从事经营活动、销售燃气发展规划服务区域外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行为;督促充装单位落实气瓶信息化管理要求,严肃查处充装、使用不合格气瓶的行为;严查超载超限运输燃气、违反禁行规定行驶等行为。
属地政府要加强燃气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依法关停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餐饮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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