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江苏常州市交通综合执法人员在312国道河头村附近执法检查中发现,无锡某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黄某驾驶货车苏BM****(黄)在运输柴油过程中,未随车携带护目镜、应急手电、防爆铲等基本安全应急设备,车辆在发车时也未进行安全例检。
柴油属于第3类危险货物,涉事运输公司这一行为已经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鉴于初违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常州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从轻处以5000元罚款。
法律链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近期,上海、河北沧州发布行政执法领域轻微免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免除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说明。
目前,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不予处罚情形(需同时满足):
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 未因此引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或加剧事故危害。
4.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完成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
注:首违免罚仅限于上述两地,也并非意味着取消这一罚款项。目前全国对危化车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行为仍旧会采取处罚,希望该行为首违免罚能够在全国推广。
安全提醒
企业从事危险物品运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是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是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是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四是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其中,“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是指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危险特性等采取足以保障危险物品运输安全的针对性措施。例如,使用与所运输的危险物品类别相适应的运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内容包括危险物品的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要求以及应急响应等内容。
除此之外,危货运输管理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交通综合执法人员是否具备一定的危货运输专业知识直接决定了执法的严肃性和专业性。因此,通过定期培训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的从业素质,使得执法人员不但能熟练掌握现行的危货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同时对危货运输的专业知识也能运用娴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