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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连发三条新规!事关所有货运人!

   日期:2022-09-30     作者:admin    浏览:131    评论:0    
核心提示:近日,交通运输公布了《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近日,交通运输公布了《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其中,新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方面,主要修改了:删去第六条第三款;删去第三十一条第四、五项:一、将“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二、将“《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修改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三、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修改为“《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删去“《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另外,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新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方面,将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改为备案管理,明确备案材料要求、程序要求、备案公开监督要求以及不按规定备案的罚则。在保留现有监管措施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关于推动站(场)运营标准化和加强信用监管、建立诚信考核制度的要求,对货运站标准化运营和信用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要求,对属于规章立法权限范围内的处罚规定,进行了相应调整,主要是下调了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罚款数额。另外,依据新出台的法规,对规章中引用的相关法规名称及个别文字进行了相应调整,以与相关法规严格保持一致。
新版《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方面,主要修改了以下几方面:一是,将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改为备案管理,明确备案材料要求、程序要求、备案公开监督要求以及不按规定备案的罚则。在保留现有监管措施的基础上,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增加了信用监管的原则性规定。二是,删除了“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的许可规定,并根据《道路运输条例》明确的管理要求,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
三是,加强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和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的衔接。明确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同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聘用人员加强国际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外事规定等培训要求。四是,优化调整了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和程序,精简证明事项,明确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重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减轻企业负担。
五是,对属于规章立法权限范围内的处罚规定,进行了相应调整,主要是下调了非法转让、出租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等业务证件行为的罚款数额,取消了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相关标志、携带相关证件行为的罚款对于《决定》中明确的其他涉及本规章的罚款事项,根据《决定》要求,待上位法修订出台后,再及时修改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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