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由山东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山东治超新规正式公布。
本次治超新规,对配货企业,以及执法人员的处罚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的法律责任之一】
违反本条例规定,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货物装载、配载制度,或者未公示法定装载、配载标准的;
(二)未安装符合标准的称重设备和监控设备的;
(三)未对出站(场)的货物运输车辆如实计重、检测、开票的;
(四)未建立货物装载、配载台账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和货物名称、重量、尺寸等货物装载、配载信息如实登记、保存的。
第三十七条【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的法律责任之二】
违反本条例规定,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为无号牌、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车辆及无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二)超过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三)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
第四十一条【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负有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非法生产、改装、销售货物运输车辆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不履行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予以注册登记、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的;
(四)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或者不责令承运人消除违法状态的;
(五)对有关部门抄告、移送的案件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六)接到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目前各地货车超载问题非常普遍,但很多时候这并非卡友本意,而是货主企业一味的为了降本增效,逼着卡友们超载超限。本次山东出台新规,对这类企业的违法行为明确认定,对惩处措施也明确规定,这就当地执法部门有法可依了,再对违规企业进行监管与惩处时,将变得更加得心应手。
期待本次山东的治超新规能落实时落细,真正从源头杜绝超载,也期待其他省份能跟进,最大程度的遏制超载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