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危险货物运输大省,江苏每天约有3万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省内从事运输活动,长江江苏段每天有近500艘危化品船舶航行、停靠。不同于一般的交通运输,危化品运输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衍生出燃烧、爆炸、泄露等严重后果。前不久,常州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与公安部门密切联动,完成该市首例运输危化品入刑案件,具有典型意义。
01违法运输危化品,货主、驾驶员均获刑
2022年1月10日晚上11时左右,常州支队接到举报称,在常州市新北区龙江路薛家高速道口,一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正往一辆普货运输车辆上驳载危化品。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一辆上海牌照某危货运输车辆正往一辆普货运输车辆上驳载甲醇,乙醇,氨水,氯化钠,盐酸,硫酸,甲苯。
支队执法人员随即联合现场公安民警开展联合执法,交通执法部门对上海牌照某危货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制作运单的行为进行处罚;公安部门对涉案的化工商贸公司负责人戴某、驾驶员李某长期非法运输危化品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情况进行深入调查。
经交通执法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联合调查,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间,被告人戴某先后4次安排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被告人李某,驾驶普通货车运输硝酸、过氧化氢等危险化学品共计11吨。
2022年7月18日,由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戴某、李某危险驾驶案在新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021行刑衔接,向违法危化品运输“亮剑”
本案中,戴某经营的危化品企业具有相关资质,为了节省运输费等原因将危险化学品硝酸、过氧化氢等交由无危险品运输资质的李某运输。该普通货车完全不具备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要求,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也未有警示标志,车上亦无押运人员。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对危险驾驶罪的含义进行了扩充,正式将违法运输危化品的行为入刑。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新《行政处罚法》实施以来,江苏交通综合执法机构不断加强行刑衔接工作,严厉打击严重违法交通运输行为,着力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一是做到涉刑必移交。要求各基层执法部门在重大案件办理过程中,做到深度调查,涉嫌刑事违法的,必须按要求做好案件移交工作;
二是落实专案专责。确定案件主办部门为行刑衔接工作的具体落实部门,落实证据收集、书面移送等程序,依法、及时移送,提高案件移送成效;
三是完善案件移交机制。拟定行刑衔接工作指引,与公安部门共同会商,进一步明确案件移送交接、涉案物品检验检测和认定等流程,顺利推进移送工作。
本案中,常州交通综合执法支队紧扣“危及公共安全”这一焦点,从无证、超载、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运输途经人员密集区及加油站等多方面,及时固定和补强证据,论证当事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为进一步做好交通综合执法领域行刑衔接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