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扩大经营规模,追求经济利益,镇江某石油化工运输有限公司准许张某通过挂靠经营的方式,将其自行购买的油罐车用于危化品经营。张某在运输柴油过程中,该石油公司未安排押运员随车进行押运,也未对油罐车的行车轨迹进行监控。运输途中,张某见无人监督约束,贪念油然而生,擅自用劣质油调包油罐车内的正规成品油,造成托运方损失数额近3万元。
9月8日,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介绍,该院对侦查机关移送的这起涉嫌盗窃案件严审细查,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该院检委会研究,近日对张某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方告诉记者,2020年1月12日,张某接受被害人朱某委托,用挂靠于镇江市某石油化工运输有限公司的重型罐式货车,从石油公司位于谏壁的某油库,为其运送国标0#柴油10吨。
其间,张某为赚取差价,通过采用先从季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的不合格的4吨0#柴油,后在其中混入6吨正规0#柴油的方式,凑足10吨混合柴油送给朱某。而原本应当从油库提取并运送给朱某的4吨国标0#柴油,由张某以60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杨某。
经价格认定,国标0#柴油于当日的镇江市市场零售价格为7715元/吨,被害人朱某购买柴油支付给谏壁油库的价格为6400元/吨,张某非法获利25600元。
经鉴定,上述混合油的硫含量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为不合格柴油。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朱某的谅解。
“今后,我不仅要严格守法,更要当好法治宣讲员,以亲身经历警示身边同行,增强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张某在检察官对其训诫教育后感慨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