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赣县发生一起非法运输柴油被罚案件,当事人因非法运输50升柴油被罚3万元,但因家庭贫困无力支付罚金,于是向交通运输局咨询是否合理,柴油运输还算危险品运输吗?
当事人咨询
本人李**。驾驶蓝牌小型汽车赣BD6T70皮卡车,于2022年8月18号,在储潭被赣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3中队拦截,说我运输危险化学品。然后把我带回队里,就直接开了三万处罚,我想知道这个合不合理。我本来是问别人借的车向挖掘机拉了50升左右柴油,柴油是中国石化加油站的,这样的处罚会不会过于严重,本人家庭经济条件实在困难,无力支付3万元罚金,有村委会证明。
交通局回复
一、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江西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赣州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安全防范“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印发《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州市赣县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专业委员会《赣县区道路运输安全防范“百日攻坚”行动方案》 等文件精神及要求,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赣县大队按照文件要求和工作计划安排在赣县区储潭镇开展交通运输执法行动。
2022年8月18日,赣县大队在赣县区储潭镇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李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赣BD6T70装有5个大油桶运输柴油。经调查,该车经常运输柴油到各工地给挖掘机加油,2022年8月17日该车运输220升柴油;2022年8月18日该车运输柴油180升,检查时桶中还装载约100升,且柴油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编号1202,为3级危险货物。经询问,该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执法记录仪现场录像为证,其行为涉嫌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二、处理情况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之规定,为防止赣BD6T70继续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赣县大队依法向李某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该车实施扣押。如当事人不服所作出的决定,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赣县大队将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后续处理。
无独有偶,江苏盐城也发生了一起运输柴油被罚的案件。
近期,盐城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收到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反映轻型厢式货车苏JS1XXS(蓝)内安装容器和计量器,容器内装有油料,油料经公安部门抽样送检符合柴油标准。
经查,该车驾驶员刘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盐城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依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刘某处以30000元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公安部门对运输油料进行鉴定,结果表明该油品符合柴油标准且“柴油闭杯闪点”温度大于60℃,不在《危险品化学品名录》中,故不属于危险物质。
但是,另一方面,依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柴油是否纳入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交函运〔2010〕172号),“瓦斯油或柴油或轻质燃料油(联合国编号1202)”已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柴油(包括0#柴油)应属危险货物。
柴油道路运输管理适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应使用专用车辆进行运输并且专用车辆的驾驶员、押运人员需要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因此,公安部门对其未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而是移交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按非法运输危险货物进行行政处罚。
2020年8月,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司下发了关于征求《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关于某类化学品是否属于危化品,本次修订指南中明确了柴油企业无需按危化品企业管理。
其中,第四条中“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每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的除外)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的表述被删除,而调整为“-10号及以上牌号的车用柴油不纳入《目录》进行管理”。值得强调的是,柴油运输仍旧属于危险品运输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