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民爆物品的运输企业是否需要具备相关许可资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其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由公安机关核发。
公安机关已经核发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企业还需要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吗?”
简要回答:需要。
详细回答:
首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29号令)第九条规定: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托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应当委托具有第一类爆炸品或者第一类爆炸品中相应项别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也就是说,通过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需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单位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其许可范围应包括第一类爆炸品,或者相应的类别,例如:
1类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类2项(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等。
其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是公安机关核发给收货单位的,主要侧重在安保及通行线路方面,与运输企业所需的相关资质并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