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我市公布2起矿山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日期:202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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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典型案例8
个#以案示警64
个近期,市应急局在全市开展第二轮非煤矿山异地执法检查,持续加大矿山安全检查力度,及时发现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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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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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市应急局在全市开展第二轮非煤矿山异地执法检查,持续加大矿山安全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已立案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7起,现对其中2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布,希望各企业引以为戒、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抓常、抓细、抓实安全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在开展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龙口市某矿山企业存在
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为电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防静电工作服)等问题
。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五条以及《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4部分:非煤矿山》(GB39800.4-2020)6.2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收集了相关证据资料,对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依法立案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和第九十九条相关规定,
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
罚款20000元
的行政处罚。
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企业保障安全生产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必须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中均有明确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证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的防护性装备,要严格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4部分:非煤矿山》(GB39800-2020)已经施行,较以前标准有很大变化,各企业要加强学习,对照自查,严格按规范要求为从业人员配备个体防护装备,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安全。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GB39800.4-2020)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运用无人机设备对非煤矿山企业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福山区某非煤矿山企业正在进行排水作业,执法人员随即拍摄了照片,对现场排水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核查。经查,该
排水作业人员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
执法人员当即展开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依法立案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相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
罚款15000元
的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是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排水作业属于特种作业,在实施特种作业过程中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所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今年以来,烟台市创新执法模式,利用视频监控、无人机、人脸识别等高科技手段对全市矿山企业实行全天候巡查,对巡查发现无证上岗作业、未随身携带自救器入井、违章作业、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处罚一起,绝不姑息,通过严执法、重处罚推动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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