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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起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典型案例

   日期:2023-01-09     作者:admin    浏览:68    评论:0    
核心提示:近期,受不利气象条件和污染传输影响,江苏省各地先后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现已升级至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要求各企业、单位

近期,受不利气象条件和污染传输影响,江苏省各地先后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现已升级至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要求各企业、单位在做好民生保障和安全生产的基础上,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有效减少内源排放,实现污染“削峰”。现将近期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部分典型案例,予以转载。

案例一、徐州某家具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落实管控措施案

案情介绍

2023年1月6日,徐州市睢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徐州某家具有限公司检查时,该企业未生产。现场执法人员调取企业车间生产视频显示企业2023年1月6日上午7点至12点左右,打磨车间与喷漆车间(搽饰木蜡油)有工人在作业,企业未落实重污染黄色预警天气减排措施。企业西车间建设3套打磨设备,配套建设一台布袋除尘设备,打磨车间东侧未采取密闭措施,在打磨过程中产生的部分粉尘外溢外环境,地面积尘较多。

查处情况

针对该单位上述行为,徐州市睢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九十六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污染治理设施配电柜进行查封,并下达查封决定书 。

案例二、南通如皋某铸造技术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落实管控措施案

案情介绍

2023年1月7日,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长江镇某铸造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摩托车汽车铸造件项目生产。现场检查时,该单位熔解工序在生产,未按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减排措施的要求落实停产。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南通市如皋态环境局于2023年1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单位熔解工序的进料设备进行现场查封。

案例三、淮安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落实管控措施案

案情介绍

2023年1月7日,淮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接上级交办线索,对淮安新丰面粉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经查,淮安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与盱眙县城建开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淮安新丰面粉有限公司房屋、机械设备拆除残值处置合同。2023年1月5日、1月6日,淮安市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该公司违规进行厂区内建筑物拆除作业,造成大量扬尘污染;拆除作业产生大量建筑垃圾露天堆放在厂区内,仅有部分采取了覆盖措施,大部分裸露没有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查处情况

针对该单位上述行为,淮安市淮阴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已立案调查,拟处2万元罚款。

案例四、扬州市江都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落实管控措施案

案情介绍

2023年1月6日在扬州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1#、2#混凝土搅拌机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未按照管控要求停产。该单位混凝土搅拌生产线未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停止生产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查处情况

针对该单位上述行为,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单位1#、2#混凝土搅拌机供电设备进行断电实施查封,并下达查封决定书。

案例五、宿迁市泗洪某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落实管控措施案

案情介绍

2023年1月6日,宿迁市泗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江苏某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该单位熔炼、模壳焙烧工段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但存在铸造工段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且该市当日重污染天气等级为黄色预警,根据相关文件该单位在黄色预警时铸造工段应停止排污。该单位未在黄色预警期间停止排污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查处情况

针对该单位上述行为,宿迁市泗洪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月6日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责令企业立即停止排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责令恢复原状,并对相关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案例六、无锡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落实管控措施案

案情介绍

2023年1月7日,无锡市新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按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至无锡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在车间内进行防锈漆刷漆作业,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现已立案调查。

转自:  生态环境执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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