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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红河州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程实施方案(2022—2025年)

   日期:2023-01-06     作者:admin    浏览:5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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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程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红政办发〔2022〕8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红河州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程实施方案(2022—2025年)》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16日

红河州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程实施方案(2022—2025年)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81号)要求,加快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消除地下管网安全隐患,提升城市韧性和品质,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和州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安全发展理念落到实处。按照聚焦重点、确保安全,摸清底数、统筹谋划,因地制宜、适度超前,建管并重、长效管理的原则,全面推进城市燃气等老化管网更新改造,加强城市管网体系化建设,保障安全运行,提升城市安全韧性,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让人民群众生活更安心、更舒心、更美好。

  

二、工作目标

  

开展城市燃气、供水、排水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坚决消除安全隐患,维护城市安全运行。2022年启动实施一批,到年底前分别力争完成燃气管道更新改造86公里、投资1亿元以上,供水管道更新改造117公里、投资1.7亿元以上,排水管道改造151公里、投资3亿元以上。到2025年底,全州城市(县城)基本完成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任务,力争更新改造老化管道2.6千公里以上、投资额达到34亿元。建立并完善常态化排查改造机制,2025年以后滚动产生的城市燃气、供水、排水等老化管道即有即改。

  

三、范围标准

  

(一)燃气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 (1)市政管道与庭院管道。改造范围为全部灰口铸铁管道;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球墨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运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存在被建构筑物占压等风险的管道等。燃气管道改造应符合现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等相关国家及地方标准规定。改造燃气管道建成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强化管道保护,加强巡检管理,避免再次出现管道被压占和新建构筑物与管道安全净距不足的隐患。 (2)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运行年限满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管;运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立管。改造燃气立管应符合现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等相关国家及地方标准规定。 (3)厂站和设施。重点改造存在超设计运行年限、安全间距不足、临近人员密集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大等问题,经评估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厂站和设施。改造燃气厂站的设计规模应根据城镇燃气设施的总体布局进行计算复核,满足近、远期供气负荷,避免重复建设。厂站改造所用管道、设施必须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4)用户设施。居民用户的橡胶软管、需加装的安全装置等;工商业等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管道和设施。软管改造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新增或更换的自闭阀、不锈钢波纹管、金属包覆软管等应符合相应行业标准规定。

  

(二)供水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重点对水泥管道、石棉管道、无防腐内衬的灰口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30年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管道、存在安全隐患的二次供水设施等进行改造。老旧供水管道改造及其涉及的附属设施布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等相关国家及地方标准规定。

  

(三)排水老化管道改造。统筹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城市内涝治理、老旧小区改造、海绵城市建设等工作中的管网改造任务,重点对平口混凝土、无钢筋的素混凝土管道,存在混错接等问题的管道,运行年限满50年的其他管道进行该着。各县市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更新改造对象范围,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更新改造要求。

  

(四)合理确定更新改造标准。要立足全面解决安全隐患、防范化解风险,坚持保障安全、满足需求,结合实际,科学确定更新改造标准。城市燃气老化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所选用材料、规格、技术等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注重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结合更新改造同步在燃气管道重要节点安装智能化感知设备,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实现智慧运行,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增强防范火灾等事故能力。城市供水、排水等其他管道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标准,参照以上原则确定。

  

四、工作任务

  

(一)组织开展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设施普查和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各县市在“城市体检”初步排查的基础上,按照设施权属及运行维护职责分工,充分利用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及城市级实景三维建设成果等既有资料,运用调查、探测等多种手段,全面摸清城市燃气、供水、排水等管道设施种类、权属、构成、规模、位置关系、运行安全状况等基本信息,掌握设施周边水文、地质等外部环境信息,排查雨污混流、错接混接具体点位,建立普查台账,明确改造路段、改造长度、现状材质等。结合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等工作,全面细致地识别和排查辖区内燃气等管道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科学开展评估,确保 2022年底前完成地下管道普查工作。(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水利局、州省能源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科学编制更新改造方案。各县市根据普查摸底情况和评估情况,结合实际加快编制城市燃气、供水、排水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方案,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安排改造时序,优先对安全隐患突出的管道和设施实施改造,优先对安全隐患突出的管道和设施实施改造。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划定更新改造单元,按更新改造单元统筹推进改造任务,鼓励在总体改造方案的基础上细化制定“一区一策”或“一院一策”方案,统一标准,整体施工,促进城市地下管道设施竖向分层布局、横向紧密衔接。明确城市燃气、供水、排水项目清单和分年度改造计划并作为更新改造方案的附件。城市燃气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应纳入本地区“十四五”重大工程项目清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同步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申报资金项目应包含在2022年—2025年更新改造计划中。(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水利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信息化管理建设。各县市要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从源头提升管道和设施本质安全以及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行水平。结合“新城建”,做好燃气、供水、排水等监管系统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城市生命线安全监测预警平台等的有效衔接,建立完善城市燃气管道等专业管网信息系统,促进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积极探索建立城市燃气等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专业管网信息系统共享数据同步更新机制,加强地下管网信息数据标准化建设,实现管网信息共享和利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水利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统筹推进项目实施。统筹各类老化管道改造,做好衔接,合理安排改造工程时序,在同一区域集中时段完成所有改造任务,力争一次挖掘市政道路、一次敷设管道到位、一次完成道路修复,避免重复开挖、“马路拉链”。管道改造要因地制宜选择施工方法,尽量减少扰民和对城市的影响,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具备条件的县市,要统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与管道改造,已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根据管廊仓室设置情况,原则上应入尽入。因城市建设、道路提升、老旧小区改造等需改造的市政管道,要一并谋实施。改造期间,切实做好断交、停供等社会应急保障工作,减少对道路通行和停水停气等社会影响。 1.要加强城市燃气管道安全排查改造,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对被违规占压、包封、室内外锈蚀严重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燃气管道进行排查改造,同步安装报警器等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2.要推进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建设改造,扩大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加快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供水管网的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 3.要推进城镇雨水管网建设改造,按照城镇排涝标准,优先对城镇易涝点的雨水口和排水管渠进行改造,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完善雨水管网建设。 4.要加快老旧破损污水管道更新改造,全面整治管网错接混接、雨污混流、破损漏损等问题。 5.要围绕“渗、滞、蓄、净、用、排”六字方针,科学修编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推进已建成管廊尽快达到设计能力并投入运营。(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州水利局、州能源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严格把控管道质量关,工程设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加强设计和施工质量监管,优先选用抗压强度高、防腐蚀性能优、使用寿命长的绿色新型管材,加强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质量监管,对使用无标识标志、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管材限期更换整改。压实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五方责任主体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州水利局、州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管道设施维护。要督促专业经营单位严格落实运维养护主体责任,加强运维养护能力建设,专业经营单位要健全管网运行维护、资金投入、应急抢险等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检测、维护,依法组织定期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管道和设施带病运行,健全应急抢险机制,提升迅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确保管网改造后运行稳定、高效。鼓励专业经营单位承接非居民用户所拥有管道和设施的运维管理。对于共有产权管道和设施,可依法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后续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州水利局、州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州、县两级工作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城市各类地下管道改造的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统筹、专业经营单位实施、有关各方齐抓共管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机制,合理确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程量,积极申报地下管道等改造建设项目列入省级项目库,分配改造任务,筹措改造资金,组织实施推进。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发改、自然资源、水利、能源等州直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认真落实城市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工作。各县市要把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争取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中央预算支持,明确有关部门、街道、社区、专业经营单位责任分工,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

  

(二)统筹政策支持。对城市燃气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道路开挖修复、园林绿地补偿等收费事项,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做好统筹。更新改造后交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运营维护的共有产权管道和设施,移交后所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专业经营单位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精简城市老旧管网更新改造涉及的审批事项和环节,建立健全快速审批机制。对既有燃气等管道改建可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改造方案,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办理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制定。

  

(三)落实资金保障。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州、县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各县市要积极做好项目储备,争取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开放性政策性金融工具支持。专业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对其服务范围内城市燃气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分清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政府与企业边界,以专业经营单位投入为主体,积极开展挖潜降耗,提高管网改造投入比例,深化银企对接,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已完成更新改造任务的城市燃气管道等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

  

(四)加强监督指导。各地要建立健全定期巡查、公共监督、进展通报、情况反馈、挂牌督办、考核问责等工作制度,对城市管网更新改造工作组织推进、项目进度、工程质量等工作进行调度,做好安全监督管理,严把项目建设质量。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州直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各媒体平台大力宣传城市老旧管网更新改造的重要意义,正面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统筹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业务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用户等,构建沟通议事平台共同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及时总结典型经验,推广先进改造工作模式,构建公众广泛参与的浓厚氛围,鼓励公众共同参与方案设计、施工监督,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附件:红河州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任务分解表

来源:红河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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