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
为贯彻落实《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 》,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职业健康培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以及《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重要性
职业健康培训是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的重要手段,是预防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健康中国战略目标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培训工作,进一步 指导用人单位 依法依规开展职业健康培训 ,提高职业健康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升主要负责人的法律意识、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劳动者的防护技能,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二、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职业健康培训主体责任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健康培训的主体责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培训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明确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制定职业健康培训年度计划,做好职业健康培训保障,规范职业健康培训档案资料管理。职业健康培训档案应包括年度培训计划,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相关记录材料等。记录材料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签到表、培训内容、培训合格材料,以及培训照片与视频材料等。
(二)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应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在 任职后3个月内 接受职业健康培训, 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劳动者上岗前应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上岗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在岗培训,在岗培训不得少于4学时。
(三)加强职业健康培训组织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培训制度以及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劳动者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和技能。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 用人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培训,无培训能力的用人单位也可委托职业健康培训机构组织开展。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内容及学时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对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情况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培训,或参加职业健康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存在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品等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劳动者上岗作业。
(四)提高职业健康培训实效。 用人单位要根据所属行业特点和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合理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明确培训方式、培训考核办法和合格标准,满足不同岗位劳动者的培训需求。确保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劳动者具备职业病防护意识,了解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熟悉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和职业卫生权利义务,掌握岗位操作规程,能够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大纲见附件。
(五)规范劳务派遣劳动者等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对象统一管理。外包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接收在校学生实习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实习期超过一年的实习学生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培训。
三、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交流与信息化建设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2年12月1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资料来源:国家卫健委,由先行者整理。所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等请核实其合规性。如有异议,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