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市
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主城区道路载货汽车禁行措施的通告
唐政通字〔2022〕10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优化营商环境,便利货车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知》和我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缓堵保畅工作要求,决定对《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道路载货汽车禁行措施的通告》(唐政通字〔2021〕7号)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措施整体通告如下:
一、以下区域为绿色交通示范区,内部道路全天禁止大型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每天7:00至19:00禁止小型载货汽车通行,允许小型新能源载货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部门规定标准的皮卡车通行:裕华道(含)—河东路(含)—东窑道(含)—缸窑路(含)—建华东道(含)—龙泽路(含)—车站路(含)—南新道(不含)—站前路(含)—兴源道(含)—建华西道(含)—华岩路(含)—裕华道(含)合围区域。
二、以下道路全天禁止大型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南湖大道(学院路-建设路)、开越路(龙华道-佳园道)、站前路(北新道-南新道)、竹安路(北新道-南新道)。
三、以下区域除绿色交通示范区和本通告第二条规定道路外所有道路,每天8:30-12:00、14:00-17:30允许大型载货汽车通行(危化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除外),其他时段禁止通行;全天禁止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用于危化品运输、工程运输的大型载货汽车通行:大庆道—开越路—南湖大道—唐丰南路—唐丰北路—大庆道合围区域。
四、以下道路每天8:30-12:00、14:00-17:30允许大型载货汽车通行(危化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除外),其他时段禁止通行;全天禁止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用于危化品运输、工程运输的大型载货汽车通行:大庆道、开越路、南湖大道(二环路至学院路,建设路至荷花南路)、唐丰路(大庆道至南湖大道)、建设北路(丰润区物流大道-大庆道)。
五、以下道路每天7:00-9:00、17:00-19:00禁止小型载货汽车通行,允许小型新能源载货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部门规定标准的皮卡车通行:南湖大道(学院路-建设路)。
六、依据《唐山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禁止使用高排放机动车的通告》(唐政通字〔2020〕1号),以下区域全天禁止国IV及以下柴油货车通行:二环路合围区域,即西南环线(不含)—西二环路(不含)—北二环路(不含)—205国道(不含)合围内区域。
七、在限制通行的道路和时间段,载货汽车确需通行的,应确保安全技术性能和车容车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保车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依法申请并取得通行许可,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
八、使用用途为警车、消防车的专项作业车在执行任务期间,准许在禁行道路通行。
九、工程救险车在执行救险任务期间,清障车在对交通肇事车辆、违法停放车辆、故障车拖车作业期间,洒水车(绿化浇水车除外)、扫路车、护栏清洗车、吸污车、垃圾清运车在作业期间,准许在禁行道路通行。
十、使用性质为“危化品运输”的载货汽车,还应遵守《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区部分道路禁止危化品运输车通行的通告》规定。
十一、本通告所称大型载货汽车,包括重型载货汽车、中型载货汽车、重型半挂牵引车、中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专项作业车、中型专项作业车参照执行。本公告所称小型载货汽车,包括轻型载货汽车、微型载货汽车;轻型专项作业车、微型专项作业车参照执行。本通告所称小型新能源载货汽车,包括轻型新能源载货汽车、微型新能源载货汽车。
十二、本通告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道路载货汽车禁行措施的通告》(唐政通字〔2021〕7号)同时废止。
四川泸州市
为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更好保障物流畅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结合泸州市交通管理实际,对城区货车限行规定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燃油货车限行方案调整
(一)轻微型燃油货车
对轻微型(车长小于6m,总质量小于4500kg)燃油货车放宽通行时间,夜间(19:00-07:00)不再限行(一环路、沱江一桥、沱江二桥、沱江三桥、长江大桥除外),允许轻微型燃油货车经我市城区道路进入城区。白天(7:00-19:00)按照入城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中型、重型燃油货车
中型、重型(车长大于等于6m,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燃油货车放宽通行时间,夜间(19:00-07:00)不再限行(江南路(黄桷路至金顺路)、一环路、沱江一桥、沱江二桥、沱江三桥、长江大桥、国窖大桥除外);白天高峰时段:07:00-09:00,17:00-19:00禁止城外货运车辆进入城区,已经进入城区的货车要求立即驶离,不驶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申领和使用规定”进行处罚,白天其他时段则按照入城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新能源货车限行方案
(一)新能源货车的界定
本通告中的新能源货车特指办理注册登记悬挂了新能源专用号牌的新能源货车。
(二)轻微型新能源货车
对厢式、封闭式的轻微型(车长小于6m,总质量小于4500kg)新能源货车不限行。
(三)中型、重型新能源货车
对中型、重型(车长大于等于6m,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新能源货车,与中重型燃油货车限行方案一致。夜间(19:00-07:00)不限行(江南路(黄桷路至金顺路)、一环路、沱江一桥、沱江二桥、沱江三桥、长江大桥、国窖大桥除外),白天高峰时段:07:00-09:00,17:00-19:00禁止城外货运车辆进入城区,已经进入城区的货车要求立即驶离,不驶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申领和使用规定”进行处罚,白天其他时段按照入城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限行区域
(一)东面:以小市半边街路口为界。
(二)南面:以长江大桥桥南路口为界。
(三)西面:以城西二环路以东为界。
(四)北面:以龙马大道以南为界。
(五)同时,对于已办理入城证的入城货运车辆:禁止在城区停车场点以外的地方停车待货;禁止在城区从事广告宣传活动。
(六)允许新能源货车、中型厢式货车、封闭式货车、轻型货车在持有入城证情况下避开高峰时段通行国窖大桥。
四、其他规定
(一)本通告自2022年1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二)原《关于调整城区货车限行区域及给予新能源货车便利通行政策的通告》与本通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三)后期因环保督促检查、施工等其他特殊原因实施的其他交通管制,以其具体通告为准。
(四)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