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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预支款项变“借款”公司起诉员工还钱被驳回

   日期:2022-12-08     作者:admin    浏览:93    评论:0    
核心提示:离职前,李先生在四川成都一家主营液化气运输业务的公司担任驾驶员,一般出车前,会向公司预支备用金,用于支付加气费、过路费、

离职前,李先生在四川成都一家主营液化气运输业务的公司担任驾驶员,一般出车前,会向公司预支备用金,用于支付加气费、过路费、汽车临时维修费等。通过先签借据再报销的方式,公司开发票后会把借据返还给签字的员工。但从2017年底开始,公司不再退还员工借据。让李先生惊讶的是,他离职后,这家公司竟然以借款不还的理由把自己和其他几位同事告上法庭。

资料图片 图据东方IC

4月29日,红星新闻从成都市龙泉驿法院获悉了该案,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以借款单要求前员工返还借款的理由不成立,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出车备用金变借款 公司起诉员工还钱

据了解,李先生等人离职后,老东家把他和同事共6人起诉至龙泉驿法院,要求他们立即归还在公司任职期间的借款本金32000元至55000元人民币不等,还出示了借款单、银行业务凭证,用来证明借款的事实。

李先生等人表示,这家公司主张的“借款”其实是驾驶员的出车备用金或业务活动备用金,主要用于支付加气费、过路费、汽车临时维修费、客户接待费等。备用金使用前,员工需要先签借据,出车或活动回来后再履行报销手续,交回备用金使用相关小票以冲账。公司统一拿小票去开发票后,再返还给员工之前签字的借据和一张收据。但从2017年12月开始,财务称将要出台新的报账制度,借据交给公司做账后就再不退还,截留了员工的借据。

法庭上,李先生等人出示了先前的收据、报销单、票据交接表,证明相关费用的确用在了公司的业务活动上,一部分报销单据已经交给财务冲抵备用金,另一部分加气小票交给财务后,公司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一部分公司没有销账。

争议关键:预支款是否用于工作目的

龙泉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公司与被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向原告公司以借款方式预支出车款及活动,有借款单、银行业务凭证等证实。原告公司主张被告前员工返还该款,应当举证证明被告没有将相关预支款用于工作目的,但原告没有对此举证。而被告提供的由公司财务人员出具的票据交接表、收据等证实了被告将相关预支款项用于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

至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财务报销程序,涉及用人单位内部财务制度的落实问题,法院认为该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因此,原告公司以借款单主张要求李先生等人返还借款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龙泉驿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随后,原告不服该判决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工作要留痕,以备不时之需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无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该案中,提出诉请的公司就没能举证证明前员工没有将预支款用于工作目的。而李先生等人则提供了票据交接表、收据等,证实了自己将相关预支款项用于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从而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时有发生,要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定要能拿出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在平时的工作中,相关证据的保留至关重要,除了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之外,工资单、工作证、出勤记录、工作照片、相关票据等材料往往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法官说道。

转自:杨雪涵 红星新闻记者 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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