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加大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和违法处罚力度
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罚款金额大幅提高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 并落实 本单位 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 并实施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 应急 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四 十 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六 十 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八 十 的罚款;
(注: 红色为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中, 修改的 重点内容 )
在相关部门公开的执法案例中
一些企业主要负责人因为
未履行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受到了处罚
是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
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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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企业为啥被罚?以案学法第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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