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暴力阻碍疫情防控人员履行职务的妨害公务罪案件,被告人常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22年4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常某驾驶货车进入高速路口检查点后拒不配合防疫工作,强行冲卡被阻拦后,常某下车辱骂防疫工作者,防疫工作者要求常某到检查点旁边的检查室配合查验时,常某拒不配合,并拳打、手扇防疫工作者,致防疫工作者左侧胸部软组织损伤。
1、行政责任。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刑事责任。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行政责任。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刑事责任。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1、行政责任。伪造假证明者如果身体健康而只是持伪造核酸检测报告证明的,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或其它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如果存在多次要求他人伪造核酸检测证明,违反疫情防控政策,逃避正常检查的行为,以及如果最终检测证明其是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卡友们疫情之下出车 ,一定要主动配合防疫工作有序进行,避免没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