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家公司负责人为了省运费,隐瞒货物名称及化学性质,找来一家普通货车运送危险化学物品,不仅造成数十万元经济损失,自己也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立案侦查了。28日,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通报了这一典型案例。
7月26日14时55分许,江西省宜春市驾驶人熊某峰驾驶重型半挂列车由东往西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1304km处时,车辆所载货物突然起火,造成车辆及所载货物全部烧毁、公路设施受损。
经调查,7月上旬,长沙某化工有限公司从山东创意化工有限公司购买20吨危化品乙醇钠准备售往云南某公司。涉事公司的法人代表蒋某为了节省运输费用,违反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规定,隐瞒该货物的名称及化学性质,要求某物流公司为其联系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运往云南,导致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自燃,造成交通长时间中断,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8月25日,邵阳市隆回县公安局对蒋某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危险物品肇事罪
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法条速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