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运输危化品的一辆半挂车不仅超载,而且存在未配备押运员、未悬挂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被青岛开发区警方查了个正着。该车所属的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被罚款10万元。
24日,青岛开发区交警五中队民警在黄河东路龙岗山路路口处设卡检查过往车辆。10时40分,一辆车牌号为鲁U*****号危化品半挂车接受检查时,民警发现其涉嫌超载、未配备押运员、未悬挂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立即将驾驶员带回中队做进一步调查。
经查,马某驾驶鲁U*****号危化品4轴半挂车超限运载23.1吨二氯甲烷,属第6类危险化学品,且未安装危险品警示标志,未配备押运员。车辆登记所有人为青岛某物流有限公司。
日前,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8条第(1)项之规定,青岛开发区交警部门对该涉事车辆所属物流公司运载危险物品时超载给予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9条第(1)项,对涉事物流公司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给予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9条第(2)项,对涉事物流公司运载危险物品时未配备时押运员给予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最终涉事物流公司被开发区警方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