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机械制造销售等,不仅公司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没有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而且公司无法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与接害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时没有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也没有组织接害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最终,该公司被启东市卫健委予以 警告并处6万元 的行政处罚。

案例回顾
2021年5月,启东市卫健委根据江苏省卫健委交办的信访件,对江苏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不按法律规定组织员工职业健康检查 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监督检查并询问公司负责人和相关劳动者,确认该公司存在“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三项违法事实。
2021 年 6 月,启东市卫健委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并最终作出“ 警 告并处陆万元整” 的行 政处 罚决定 。

本案中,当事人共存在三项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也是很多用人单位较常见的职业卫生违法行为。某些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方面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另外,也是出于节约经营费用的考虑,往往没有严格落实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员工的岗前、在岗、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对工作场所不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也不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这些行为一方面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工作,单位又不安排其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就无法及时了解劳动者身体的变化,若最终可能导致罹患职业病,给劳动者带来身体和心理上的巨大痛苦,严重影响其生活质量;另一方面,对企业来说,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隐患,一旦因为相关措施没有落实到位而产生职业病或者造成职业危害事故,企业除了要赔偿劳动者损失外,还要接受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健康中国首要关注的是人民健康,而没有劳动者的健 康,就没有全民健康。职业病的防治工作,需要企业主动承担起主体责任,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尽责、加强监管以及劳动者的主动参与和社会的广泛监督,相信通过部门协作、共同发力、多措并举,我们一定能够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福祉,助力健康中国建设迈上新台阶。

供稿: 启东市卫生监督所